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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2022-02-14 14:41:53

中量大〔202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把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学术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校博士生招生有两种方式:申请-考核和普通招考,以申请-考核为主。生源充足情况下,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

申请-考核是指面向符合招生相关要求的人员,通过申请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普通招考是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相关制度,审议通过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组织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考试考务、综合考核、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博士生招生宣传、生源选拔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初试、复试、综合考核、拟录取、招生信息公开、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七条  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定向就业博士生须在拟录取公示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学科建设需要,根据科研任务、师资力量、学科水平等培养条件,确定各学科学位点博士生招生人数,具体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学院制定博士生导师招生指标分配办法,经学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招生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博士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国(境)外院校取得硕士学位者,须在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4. 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份原则上为硕士阶段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5. 英语水平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托福(TOEFL)成绩达到72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

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S5)考试合格;

5)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学位并通过教育部认证;

6申请-考核的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普通招考的考生英语成绩达到合格线。

6. 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征得定向就业单位同意方能报考。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体条件

1. “申请-考核

1)符合基本条件;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业绩,包括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在高质量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导师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高层次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成果1项(排名前3),或获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竞赛等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以上成果认定期限,往届生为近五年,应届生为近三年;

3)符合学科学位点规定的其他学术条件和更高要求。

2. 普通招考

1)符合基本条件;

2)符合学科学位点规定的其他学术条件和更高要求。

十条 博士生招生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至次年4月,申请-考核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时间按实际情况确定,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次年45月,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及相关通知为准。入学时间均为次年9月。

第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国计量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和经考生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2. 符合要求的专家推荐书至少两份。

3.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4. 学籍、学历及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位认证报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生证和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证明。

5.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英语水平证明,硕士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自我评价(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博士期间研究计划。

6. 科研成果佐证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获科研成果,获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竞赛奖项等可以证明考生科研创新能力的材料。

第五章 考核与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博士生招生分为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两个阶段。

(一)资格审核

通过对申请者的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入围名单。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基础考核、专业面试、科研能力考核、英语听说能力测试等。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往届硕士毕业生须加试思想政治理论科目。

第十三条 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

初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英语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一般为笔试,满分均为100分。

(二)复试

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初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办法和复试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面试、科研能力考核、英语听说能力测试等。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四条 依据《中国计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及各学科学位点招生选拔实施细则,在招生计划内,根据考核与考试的成绩,结合考生的科研情况和工作业绩,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全面考查考生在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拟录取考生须按要求进行体检,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编号、姓名及相关成绩等。公示期间拟录取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博士新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录取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公布博士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如考生对博士生招生录取过程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纪委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在博士生招生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博士生招生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对在校考生,通知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博士生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相关工作按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招生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博士生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博士生考试及录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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